商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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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公告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商标局发布《商标公告》,刊发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商标公告》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发布。除送达公告外,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视为社会公众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异议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现特此发布《商标公告》电子版。

马德里国际注册公告

商标公告 | 马德里国际注册公告     为更好地方便异议人就国际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自2012年4月6日起,在中国商标网上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国际公告》为基础,对国际注册商标发布电子公告。
    依据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际注册商标的异议期限为“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三个月”。与国内初步审定后的初审公告不同,国际商标公告在我局进行实质审查前发布。

    辽宁博达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专业从事国内国外商标事务的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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