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流程之解构
2009
本文将对国家工商总局5
一、
本文所述之驰名商标认定是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评审规则》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司(厅、局、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有关规定认定驰名商标。
二、
《细则》第七条规定了驰名商标认定的考虑因素,《细则》的上述规定直接来自《商标法》第十四条。
《细则》第八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所需提供的证据材料,该些规定来自《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
三、
《细则》规定了三种驰名商标认定的提起途径, 1.
(一)
在商标的日常管理程序中:
1.
2.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地市级工商行政机关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其认为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情形的,方报送商标局,否则予以退回。
3.
4、
5、
6、
7.
(二)
1.
2.
(三)
1.
2.
3.
4.
5.
四.结论
通过对上述驰名商标认定流程的解构可以看出,工商总局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都是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符合该条规定的,才对当事人的商标是否驰名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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