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常识
首页>>商标常识 >> 沈阳商标注册-商标的显著性

沈阳商标注册-商标的显著性

长城商标是国家商标局于1984年7月15日核定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钢卷尺”,商标所有权人为宁波长城精工实业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31日,宁波长城精工实业有限公司就浙江长城锁业有限公司在第6类“钥匙,金属锁(非电),车辆用金属锁”等商品上使用的长城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提出争议,称对方使用的商标与自己在第九类“钢卷尺”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构成近似,要求撤销其注册。商评委最终裁定争议商标继续有效,其理由是: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设计不一致,且两者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完全不同,两商标的共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而相似的案例,伊士曼柯达公司诉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在“自动扶梯”上使用“KODAK”商标,称侵犯其在先在“照相机”商品上已驰名的“KODAK”商标一案,最终法院判决为:被告科达电梯公司复制、摹仿使用“KODAK”驰名商标,侵犯原告伊士曼公司所有的“KODAK”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 沈阳商标注册

    辽宁博达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专业从事国内国外商标事务的代理机构......

服务导航
联系我们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甲号 联营大厦18层1805

电话:024-23839000

QQ:1517734158

版权所有 辽宁博达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 沈阳商标注册 抚顺商标注册 铁岭商标注册 辽阳商标注册 本溪商标注册 鞍山商标注册 盘锦商标注册 海城商标注册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甲号 联营大厦18层1805
电话:024-23839000 邮箱:lnbd123@163.com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