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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的权利与义务

证明商标一经注册,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依《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如果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该商标注册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对其商标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http://www.lnsbzc.com
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http://www.lnsbzc.com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商标注册 沈阳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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