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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之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二、办理途径   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大厅办理。   三、办公地址及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86-10-63218422 86-10-63218423 86-10-63256488   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205办公室。   四、办理流程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五、申请手续   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   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具体要求详见网上申请相关规定。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3.填写要求详见《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办学许可证、期刊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无效。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4.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通行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国外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 《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2.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四)直接办理有经办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原申请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申请人名义提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并同时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名义变更证明文件原件。   (六)交回《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因污损、丢失原因未能交回的,应当在《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上注明。   (七)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六、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的发放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   七、注意事项   (一)提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不需要缴纳规费,但申请注册时已经缴纳的规费不予退回。   (二)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注册的,申请人不能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而应当办理注销注册商标手续。   (三)撤回共同申请商标注册的,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名称及申请人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其他共同申请人的名称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并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非共同申请商标注册的,不需提交附页。   以上内容于2016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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